为深刻吸取近年来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教训,切实加强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工作,保护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《辽宁省消防条例》等法律法规规定,针对此前查处的电动自行车等违规行为,保卫处在此重申以下几点:
1.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建筑物内;
2.禁止任何形式的电动自行车“飞线”充电,充电务必到校内集中充电处(实训A座东门前);
3.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点为充电专用,充电完毕的电动自行车需及时移出,避免占用充电位。
4.保卫处如在检查中发现违规充电情况,将没收充电设备,并禁止车辆进入校园。
此通告发出后,保卫处将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检查和集中整治。